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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www.ysyskj.com 2025-06-04 法律综合

摘要:“网管”有必要,但过当导致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要紧的人格权,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包含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范围三大类。对隐私权的保护,世界上有三种模式、两种办法,国内应打造隐私权的直接保护规范。互联网运营商对互联网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是其滥用或不当用网管权的结果,应通过立法或打造特别规范来加大对互联网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网管软件对个人接入用户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单位内部职员在事先未告之的状况下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主题词:互联网运营商互联网用户隐私权隐私权保护1、从某网管软件说起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上网在目前不但已经成为一种时髦,而且也已经成为大家生活和工作的工具和方法。但,网络作为除报刊书本、广播、电视以外的第四媒体,在一些状况下或在某些板快,如BBS、聊天室、文章评论部分、寄生的个人主页等,具备相对较高的不可控性,因而就可能出现较多的侵权信息,对此,互联网运营商应当承担肯定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互联网运营商对互联网的监管,简称“网管”,总是通过技术方法达成,如过滤、删除信息,切断链接,登录记录,邮件查询,等等。但如此就会产生另外一个的法律问题,即互联网运营商假如滥用或不当用网管权,就会对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导致侵害。某互联网运营商新近开发了一个“互联网接入认证管理软件”,该系统的一个主要卖点是它具备一种对用户端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的功能,即但凡通过该认证系统登录在线的用户和计算机,其屏幕显示的内容随时遭到互联网管理员(网管员)的监视和摄录。该认证系统拟在最近应用于本企业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同时向社会推广。值得一定的是,该系统从源头上、从技术上对互联网信息加大了监管,有益于分清互联网信息侵权责任,大概杜绝互联网信息侵权行为,但矫枉过正,无论对于个人用户还是单位内部用户,都构成了对别人人格权主如果隐私权的侵害。
1、一般说来,单位用户对该认证系统的监控功能是比较一定的,由于通过此功能,可以对本单位职员应用计算机的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为职位设置与考核、职员配备与控制提供依据。但,从职员角度来讲,因为计算机本身的特征和应用的常见性,在个人专用的单位所有些计算机中,开辟有私人范围,存储有私人信息,部分私人活动也借用其完成,对此所在单位也是默许的,因而对这类计算机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的结果,构成了对职员隐私权的侵害。单位对该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是,职员在工作期间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实时“抓屏”和监控只局限于上班时间之内。
2、个人用户对于该认证系统无疑是强烈反对的,由于个人上网是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私,不允许其他人以任何方法加以干预和侵害。互联网运营商的抗辩理由是,对互联网进行监控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2、隐私权的定义及其法律保护上述认证系统是不是侵害了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大家第一探讨一下隐私权的定义及其法律保护。(一)隐私权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蒂斯和萨*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到今天,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些一种不愿或不便别人获知或干预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不应划入主体范围,由于隐私权的本意所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是商业秘密;只有自然生活存时才享有隐私权,死者是没隐私权的,由于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伴随本身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不再拥有维护自己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死者无权利能力,鉴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死者不可以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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